郑胜利扮演者涉醉驾未造成他人人身伤亡
12月13日,无锡市滨湖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。在电视剧《人民的名义》中扮演郑胜利的演员阚犇犇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2016年5月10日6时,被告人阚犇犇饮酒
12月13日,无锡市滨湖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。在电视剧《人民的名义》中扮演郑胜利的演员阚犇犇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2016年5月10日6时,被告人阚犇犇饮酒后在梁溪区1912酒吧街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。至滨湖区一酒店门口时,阚犇犇与陈某某因车费问题产生纠纷。阚犇犇趁陈某某下车时独自驾驶出租车离开,并从南泉高速收费站冲卡驶上高速公路,随后又在华庄高速收费站趁工作人员不备,用手推开栏杆后驶下高速公路。
经检测,当时阚犇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/100ml。案发后,阚犇犇赔偿了受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元,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。
阚犇犇称,案发当时他已喝得不省人事,是朋友把他送上了出租车。他对自己酒后驾车一事没有印象。由于人证、物证俱全,他对公诉方的指控表示无异议。其代理律师辩护称,本案中被告人是在酒后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做出了驾驶机动车、冲卡驶入高速公路等行为,不是主观故意,且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,悔罪态度良好,故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法庭经调查、辨认后认为,被告人阚犇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被告人阚犇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重庆晨报上游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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